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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【MyGoNews蕭又安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以下簡稱奢侈稅)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,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,免徵奢侈稅。惟如取巧安排利用人頭戶登記買賣房地者,一經查獲,除依法補稅外,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2.5倍罰鍰。
 
該局最近查核發現,甲君自2011年6月起(即奢侈稅條例施行後)持續於短期間買賣4筆不動產,假藉歷次出售房地時,其名下僅有1戶自住房地,巧取安排以形式符合免徴奢侈稅規定規避稅負。
 
經深入追查發現,甲君所出售之房地係由其前夫乙君以法拍方式取得,乙君因名下有多筆房地,持續買賣不動產,恐涉及課徵奢侈稅問題,又考量甲君名下無不動產,故乙君透過先贈與離婚配偶甲君再由甲君銷售與第三人,甲君收取出售價款後再轉匯給乙君,不動產交易所獲之經濟利益均歸屬乙君。
 
國稅局乃認為乙君有假藉贈與規避奢侈稅之實。依實質課稅原則,乃依奢侈稅條例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,核定乙君自2011年6月起迄2013年2月止多次假借甲君為人頭登記買賣房地,銷售價格合計2,100餘萬元,除核定補徵奢侈稅外,並按所漏稅額處2.5倍罰鍰,得不償失。
 
該局指出,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,將持續針對各種不當形式安排,短期投機買賣不動產規避奢侈稅案件加強查核,如有不法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地,一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,除可按所漏稅額處2.5倍罰鍰外,情節嚴重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逃漏稅罪者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;若係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人頭戶方式從事交易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規定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者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 
該局特別呼籲,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情事,倘因一時不察,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者,凡屬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,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自動補報補繳稅款,免予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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